2023年6月28日,应广东省法官学院邀请,华商林李黎律所合伙人黄善端律师为广东全省各地法院的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人员作专题培训,题为《内地涉港审判中的常见香港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当日,课堂分为上、下午两部分进行,课堂内容以目前内地涉港审判中部分最常见的相关香港法律问题为焦点,重点主题包括:
1.若干不影响公司主体资格、代表权的异常登记状态;
2.公司解散与公司主体资格;
3.公司清盘与公司代表权;
4.接管与公司代表权;
5.对公司清盘前后交易的限制或禁止;
6.香港公司担保相关问题。
在课堂之始,黄善端律师介绍了设计本课程的理念。他强调,作为面向审判实务工作前线人员的课程,课程目的不能局限于科普,更在于能够协助大家解决审判实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不仅能够了解在香港法律下有关问题之有无,更能进一步掌握有关问题的准确依据。更重要的是,本课程能够协助学员了解如何寻找解答有关香港法律问题的方法和路径。为此,除了课堂讲解外,课程团队还制作并提供了与课堂内容相关的辅助材料,以供学员学习及日后处理有关问题时参考之用。
作为香港公司法律及实务的基本背景知识,黄善端律师的分享从香港有限公司的状态查询开始,首先介绍了公司信息查册、商业登记查册、强制性清盘个案查册的方式和具体查询过程中所需要注意的细节,以协助学员可在实务工作中快速了解案件所涉香港公司的相关状态。作为正题的第一部分,黄善端律师首先讲解了几种在香港法下实际上“不影响公司主体或者公司代表权的异常状态”(包括撤销中公司、公司休止活动、公司登记为有押记、公司无有效商业登记),并强调若对这些本来没有影响的问题缺乏了解,将很容易成为涉港审判实务工作的障碍。
课堂第二部分是对影响公司主体资格的“公司解散”的详细讲解。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开始,黄善端律师介绍香港公司可因涉及该条文中“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而须适用香港法律。黄善端律师接着从公司解散的具体方式开始,依次讲解了各种公司解散方式的具体流程、公司解散后的对主体资格的影响;其中重点阐述了香港法律一方面在立法中规定公司解散后其财产权利归属于政府,但另一方面判例又确立了义务责任无任何人继受的规则。随后现场重点讨论了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如何主张权利,特别是是否可直接根据《公司条例》第756条追究成员、董事和经理的责任的问题。在该部分最后,黄善端律师还就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与查明和适用香港法律相关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课堂的第三部分是对影响公司代表权的“公司清盘”的详细讲解。黄善端律师继续图文并茂、深入浅出地总结展示了香港法律下的两大类清盘及其与内地香港审判密切相关的规则,主要包括——“强制清盘”与“自动清盘”的不同流程、各类清盘中清盘人的任命时间点及其权力范围与限制。
其后,在第五、第六部分中,黄善端律师分别对公司清盘前后状态的交易限制及香港公司担保问题进行了较为概括的讲解。同时也在讲解后分别提出一些有待内地涉港审判实务探讨和解决的问题,其中特别是关于在内地涉港审判中,若有关交易的准据法为内地法律,但又涉及香港法律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时,内地法院究竟应如何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