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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三类对象重点检查


【摘要】

 

1.重点核查的对象包括集团化跨辖区私募机构、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其他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

 

2.近3年内被检查过的私募机构,如不存在违规问题或经营风险,原则上不纳入检查范围。

 

3.专项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等规定,此外,还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4.常规事项包括登记备案和定期报告、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 投资运作及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等情况。

 

5.重点事项检查包括:

 

(1)涉及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主要从合规和风险防控两方面,检查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私募机构之间,以及私募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控制关系、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核查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是否有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完整,是否存在“自融自担”以及是否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情况,摸清跨辖区和跨领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2)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主要从风险防控角度,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流动性问题、信息披露等问题。

 

(3)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已发现的线索,主要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新“八条底线”的行为, 以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核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等。


【全文】

《关于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8〕15号)全文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会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总体要求,防范私募行业风险,规范私募机构经营行为,推动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有关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结合私募基金行业合规风险状况,2018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按照差异化检查原则,以问题风险导向为主,确定重点检查领域,包括集团化跨辖区私募机构、管理非标债权的私募机构、其他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辅之以分层随机抽查,对各类私募机构进行常规检查,持续保持对全行业的监管压力。对近3年内被检查过的私募机构,如不存在违规问题或经营风险,原则上不纳入检查范围。

 

(一)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及选取

 

1.涉及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即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5家及以上且合计管理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的情况。将此类机构纳入检查,检查抽取比例不低于1/3。

 

2.管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管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规模在50亿元及以上的私募机构纳入检查;管理规模在10亿元至50亿元的私募机构由证监局自主确定抽查数量和抽查对象。

 

3.其他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将日常监管发现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问题线索的私募机构纳入检查、存在证券异常交易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措施的私募机构,由证监局自主确定抽查数量和抽查对象。

 

以上相关私募机构名单后续将以邮件方式发送。

 

(二)常规检查对象

 

在做好重点私募机构检查的同时,各证监局可结合辖区私募机构风险和合规特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等要求,以分层随机方式选取私募机构,进行常规检查。

 

各证监局重点检查和常规检查的私募机构数量总和应当不低于《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最低数量,确保专项检查具有一定的行业覆盖率。

 

二、检查的依据和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等规定,此外,还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一)常规事项

 

常规事项包括登记备案和定期报告、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 投资运作及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利益冲突防范、信息披露等情况。常规事项检查适用于所有被检查对象,委托销售机构募集基金的,可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对销售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二)重点事项

 

根据不同私募机构和产品类型,确定差异化的重点检查内容。

 

1.涉及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主要从合规和风险防控两方面,检查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私募机构之间,以及私募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控制关系、业务往来、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核查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是否有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完整,是否存在“自融自担”以及是否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等情况,摸清跨辖区和跨领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

 

2.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主要从风险防控角度,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流动性问题、信息披露等问题。

 

3.存在问题风险线索的私募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已发现的线索,主要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新“八条底线”的行为, 以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核查是否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等。

 

三、检查工作的组织

 

(一)做好统筹部署,保障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私募部负责检查的统筹部署,明确检查内容、范围、步骤措施等整体安排,梳理检查对象类型和范围供各证监局参考。在现场检查阶段,指导解决各证监局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证监局的配合工作,向重点辖区派员参与和督导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督促各证监局及时上报辖区检查报告,指导各证监局依法依 规处理处罚,汇总形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发布专项检查执法情况通报等。

 

(二)以辖区检查为主,进行跨辖区检查协作

 

各证监局以检查本辖区私募机构为主。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5家及以上私募机构且合计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的情况,如果私募机构分布在不同辖区,实施跨辖区监管协作。具体为,在私募部统筹指导下,由私募机构总部注册地证监局牵头,按不低于1/3的比例选取检查对象总部,同时确定纳入检查的控制或关联私募机构的数量和名单,并及时通知检查对象涉及的证监局,相关证监局应当协助配合,开展检查工作。牵头证监局制定协作检查计划、统筹协调证监局检查工作、完成并上报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私募机构整体检查报告;协作证监局按照牵头证监局的安排开展本辖区检查工作,向牵头证监局提供对本辖区相关私募机构现场检查报告等。检查通知由各证监局分别发送。

 

除本通知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各证监局还可以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制定2018年全年私募基金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安排本辖区现场检查,加强对私募机构防风险、促规范工作。

 

四、检查工作的实施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2018年2月1日至2月28日)

 

私募部向各证监局提供初步梳理筛选的私募机构备选名单,供各证监局参考。各证监局根据本通知和《私募投资基金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确定辖区检查对象名单,于2月10日前报送私募部,确定名单过程中如有需要请与私募部联系协调。各证监局统一调配局内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各项准备工作。鉴于2017年私募基金相关政策法律无重大变化,本次检查沿用2017年检查底稿,各证监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机构的检查,牵头证监局和协作证监局做好检查协商和对接各项事宜。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8年3月1日至6月15日)

 

各证监局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进场检查。各证监局6月15日前向私募部报送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统计表,说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拟采取处罚处理措施和依据。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私募机构检查的,由牵头证监局汇总并报送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统计表。私募部派员了解并督导重点辖区检查工作。

 

(三)违规处理和总结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

 

对于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问题,私募部提出统一处理原则, 各证监局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私募部7月15日前完成上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精心准备,扎实开展工作

 

各证监局要髙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准备,为检查工作提供充足保障;检查中扎实规范做好各环节工作,查清违规行为和风险点,夯实后续处理工作基础;检查后研究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做好违规行为和问题风险处理,及时上报检查报告,总结检查工作经验。

 

(二)加强协作,发挥好检查合力

 

各证监局按照《私募基金监管协作工作指引》要求,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国“一盘棋”思维,做好与私募部、基金业协会之间,牵头证监局与协作证监局之间,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同时,各证监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工作协作。

 

(三)加强人员培训,认真履职尽责

 

各证监局要加强对参加检查人员培训,要求参加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保密回避等各项工作纪律,严格履行检查程序规程,保持检查工作敏感性和警觉性,恪尽职守,同时注意安全和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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