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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位诉请如何提

一、引言

备位诉请,亦称为“诉的预备”“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在同一个诉讼中,当事人提出两个相互冲突,或者相互预备的诉讼请求。假如首要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则法院无需再就次要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如首要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则法院对次要诉讼请求进行审查。

备位诉请有助于在一个案件中整体性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被司法实践认可和采纳。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备位诉请进行规定,实践中,备位诉请如何提,适用情形有哪些,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下文就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进行分析。

二、缘起:到期无法兑付的商票

原告与被告三至被告六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三至被告六供应木地板及地脚线,被告三至被告六以一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到期无条件承兑。商票到期后,被告三至被告六未如期予以承兑,未承兑金额达到3.14亿元。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一与被告三签订《抵房协议书》,被告三至被告六应付原告商票款项2.9亿元,被告三于2021年8月促使其关联公司被告二将240套房产转让给原告,折抵金额为2.9亿元。同时,对于被告三至被告六还应付原告9110万元,被告三至被告六承诺将及时予以现金承兑,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三至被告六均未予以承兑。

2021年7月20日,原告根据前述《抵房协议书》的约定,与被告二签订上述240套房产的《商品房认购书》。同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上述240套房产的《收据》,确认原告已支付案涉房产的全部对价。

原告在办理上述240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以及在此前诉讼过程中,被告二告知该240套房产在无任何交易对价的情况下,已经被网签至某公司名下。2023年8月,经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查询,上述房产中除一套房产状态为“备案”外,其他239房均被预告登记至被告一名下,登记日期为2023年3月19日。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在明知案涉房产已于2021年7月出售给原告的情况下,涉嫌恶意串通,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案涉房产预告登记至被告一名下,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被告七作为被告二至被告六的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被告出具商票的同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他被告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的,由其负责按时兑付,被告七依法应当就其他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与各被告协商,但均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三、难题:多重法律关系相互交叉

该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一是原告与被告三至被告六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被告三至被告六向原告开具一年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予以承兑。被告三与被告六开具了几十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均未予以兑付。部分商票到期后,还予以了展期。

二是“以物抵债”法律关系。被告三至被告六逾期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后,其关联公司被告二遂以其名下房产抵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物抵债”。但是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又将同一批房产转卖给被告一,涉及“一房二卖”。该批房产预告登记至被告一名下后,对外仍以被告二的名义进行对外宣传、销售、收款、开票等,被告一与被告二的房屋买卖真实性存疑,涉嫌虚构商品房买卖事实。

三是债务加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抵房协议书》的时候,向原告作出承诺,即“被告四至被告六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的,由其负责按时兑付”,构成债务加入,被告三应当就被告四至被告六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是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七作为被告二至被告六的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三至被告六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之外,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被告三至被告六未按时承兑汇票的,由其负责兑付,构成连带责任保证。因该连带责任保证未在商业承兑汇票上背书,不构成票据担保。

五是管辖问题。原告此前已经以部分商票未到期未兑付为由向其所在区法院起诉,起诉后受到有关方面的压力,不得不撤回起诉,就此搁置。

四、方案:如何一揽子解决纠纷

因本案涉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以物抵债、“一房二卖”、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等多重法律关系,一是原告首要目标是继续履行《抵房协议书》,将《抵房协议书》项下房产预告登记至自身名下,但因不知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真实交易情况如何,依据现有手段无法得知。假如单独要求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买卖行为,并将房产预告登记至原告名下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后,原告还需另外进行诉讼,要求其他被告履行付款义务。

二是如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商品房买卖为虚构,且房产已经被出售给“业主”,还需主张被告一、被告二擅自处分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假如以票据法律关系为由进行起诉,需“一商票一案”。首先,案件管辖地为基层法院,结合原告此前诉讼的经验,如仍继续在基层法院进行诉讼,预计相同的阻力仍然存在,而且还会更大。其次,“一商票一案”,需拆分成几十个案件进行起诉,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前期的诉讼成本和举证责任,不是一种经济的做法。

本着“一揽子解决纠纷”,因原告与被告三签订的《抵房协议书》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且与本案买卖合同、商业汇票、以物抵债、“一房二卖”、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等事实具有牵连关系,属于同一案件事实,遂以《抵房协议书》为基础,确定管辖地;以基础法律关系“合同纠纷”作为案由,集合所有商业承兑汇票于一案,向原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被告一至被告七全部涵盖在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买卖240套房产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上的预告登记无效;

2.确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关于240套房产的商品房认购书有效,并判令被告二将案涉房产预告登记至原告名下;

3.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货款3.14亿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2.9亿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被告四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60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五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22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7.判令被告六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802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8.判令被告七就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判令七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其上预告登记无效,以及确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将该部分房产预告登记至原告名下。此为首要诉讼请求,亦即当事人提起诉讼期望达到的首要目的。

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货款3.14亿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2.9亿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被告四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60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五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22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六就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802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令被告七就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次要诉讼请求。假如首要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要求法院对次要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虽然未支持原告的首要诉讼请求,但是支持了原告的全部次要诉讼请求。通过备位诉请的设计,在该案件中整体解决所有被告的责任承担,无需在首要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另行起诉,可以大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五、延伸:一隅三反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备位诉请”这一制度,但是“备位诉请”散见于法律、司法解释中。

(一)以物抵债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以物抵债纠纷中,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实践中,假如对于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物”是否被处置、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则可以在起诉的时候同时主张履行债务和以物抵债协议,经法院审理清楚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物”的权属情况,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后作出抉择。

前述案件中,因被告三至被告六已陷入债务危机,缺乏履约能力。假如能够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该批房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那么原告将可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清偿。

(二)抵押登记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在抵押权登记纠纷中,亦可以通过备位诉请的方式,实现诉讼目的。即可以在同一诉讼中主张要求继续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以及要求抵押人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该项诉请存在两种适用情形,一是抵押协议签订后,抵押人未予以配合办理抵押手续,债权人对于抵押物是否可以继续办理抵押,诉前无法予以调查核实。二是对于抵押协议效力可能存在瑕疵,未经抵押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抵押协议存在对抵押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因此可以一并主张抵押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知识产权诉讼

在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原告通常同时主张侵权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侵权人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下,则主张侵权人的“搭便车”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就是典型的备位诉请。尤其是在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此类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网络游戏整体是否构成“作品”,游戏规则能否构成“作品”等,存在极大的争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避免诉讼目的的落空,权利人起诉的时候,往往同时主张“不正当竞争”作为兜底。

六、解决:备位诉请如何提

备位诉讼的提出,涉及到案件事实的把握,法官的认可程度,以及诉讼费的制约。运用备位诉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同一案件事实

备位诉请应当是基于同一个案件事实或者案件事实具有牵连关系。基于不同案件事实提出的诉请,不是诉的预备,而是两个不同的诉。前述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三至被告六签订买卖合同,被告三作为代表与原告签订抵房协议,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二又将同一批房产“出售”给被告一,被告七出具付款承诺等,具有牵连关系,属于同一案件事实,方才可以在一个案件中提出如上诉请。

(二)明确诉请顺序

备位诉请涉及两个相互冲突,或相互预备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诉讼请求的顺序,哪个为首要请求,哪个为次要请求。首要请求与次要请求是两个相互冲突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择一支持,因此需要向法院明确相应的顺序。

此外,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某一项诉请,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原则上法官应当予以释明,告知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请,或者另诉、追加当事人等,但是存在部分法官未予以释明,以及释明后需变更诉请,重新排期开庭等,诉讼流程较为拖沓,通过备位诉讼的设计则可以消除该等情况。

(三)庭审充分阐述

庭审时需向法官充分阐述为何提出“备位诉请”。因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备位诉请的认可程度不一致,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并不认可“备位诉请”,认为两个相互冲突的诉请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提出,庭审时,更是要求当事人择一诉请,撤回另一诉请。

在笔者前述代理的案件中,该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则对备位诉请具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对原告的各项诉请进行归纳总结,庭审一开始即主动要求我方明确诉请的顺序,庭审非常高效。

(四)充分告知当事人

备位诉请涉及诉讼费的负担,确定诉讼方案时,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该方案的优劣,以及相应的诉讼费负担。比如在抵押权登记诉讼中,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行为之诉,诉讼费较低。要求抵押人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涉及具体的金额,且往往金额不低,法院将按照具体的金额计收案件受理费。所以在诉讼启动之前,应当充分告知当事人诉讼方案,让当事人对诉讼方案、法院诉讼费的收取具有明确的认知。

综上所述,备位诉请有助于在一个案件中整体纠结纠纷,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司法资源,实质性化解纠纷,因为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和采纳。在设计备位诉请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并明确诉讼请求的顺序,充分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支持和信任。

作者:杨栎洁、沈玩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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