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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跨境团队精准打击董事挪用出资,损害股东利益案圆满胜诉

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协同的背景下,华商大湾区律师叶嘉麟与华商合伙人黄蔚斌律师团队代理的“五股东诉董事挪用出资案”近日迎来胜诉判决。在这起横跨内地与香港的股权纠纷中,香港企业与内地自然人组成的特殊原告团,以法律之剑刺破了“朋友义气”编织的资本侵占迷局,更见证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协作的高效力量。

一、法律适用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的义务进行扩展,这些规定分散于新《公司法》法各个条文中,为实务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指引。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公司类纠纷,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了6类董监高禁止从事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董监高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或股东有权(代位)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二、案件简介

本案中,被告长期无业,五原告基于既往情谊,共同发起设立目标公司,并一致推举被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公司筹备阶段,五原告依约将首期出资款汇入被告个人银行账户;待目标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后,又将剩余出资注入公司公共账户,并将公司全面经营管理权授予被告。

后目标公司拖欠员工劳动报酬引发仲裁,五原告经查证发现:被告未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将股东出资款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反而擅自将出资款挪为己用。被告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利用职务便利截留股东出资、挪用公司资金,该行为已实质侵害股东财产权益,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虽被告曾出具《解决方案之承诺&声明》,作出限期退赔出资款的意思表示,但始终未实际履行偿付义务。五原告经多次催告未获清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华商律师事务所叶嘉麟律师、黄蔚斌律师团队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三、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粤港澳大湾区叶嘉麟律师与黄蔚斌律师组成跨境协作小组,第一时间锁定关键证据,通过系统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该证据链涵盖银行转账凭证、代付说明、《解决方案之承诺&声明》、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微信及股东群聊天记录、补充说明、《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等关键材料,完整还原了投资事实。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构成对股东利益的侵害,认定《承诺函》具有合法效力,被告应当归还各原告投资款。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可以由公司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进行管辖,本案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当场提交一叠“公司运营支出明细凭证”,企图证明资金均用于员工工资与公司采购。面对被告的恶意抵赖,叶嘉麟律师与黄蔚斌律师凭借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当场逐一驳斥被告代理律师关于“资金合理使用”的辩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股东,未经股东同意擅自挪用出资款,其行为已构成对股东权益的严重侵害,法庭最终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限期归还全部出资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胜诉价值延伸

这场跨越两地的维权之战,不仅彰显了法治对跨境经济纠纷的公正裁决,更凸显了专业律师团队在证据攻防与策略布局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警示商界同仁:即便是基于亲密关系的合作,亦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监管与法律风控机制。新《公司法》从各个维度加强和完善了董监高合规履职的义务和责任,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贯穿公司从设立至终止的全生命周期,因此,董监高执行职务时,务必强化责任意识,恪守履职独立性,严格遵循忠实、勤勉义务,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当跨境纠纷发生时,及时寻求具备跨境法律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通过证据固定与诉讼策略的精准匹配,方能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捍卫合法权益。目前,叶嘉麟律师与黄蔚斌律师团队正协助原告推进判决执行程序,确保胜诉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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