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空数据产权的结构性矛盾
低空经济活动产生的数据资产面临产权界定的“三重分割”困境:首先,无人机运营商主张基于设备投入和运营成本的数据所有权;其次,空域管理部门基于《空域管理条例》主张对空域数据的监管权;再次,数据来源地的物业权利人基于《民法典》现行有效主张相邻权延伸。2023年杭州某商业园区发生的无人机巡检数据纠纷案中,园区物业、无人机服务商和地方政府就数据使用权各执一词,反映出产权制度的模糊性。
数据加工增值的权益分配缺乏明确规则。当原始飞行数据经过AI算法处理形成商业价值更高的衍生数据时,《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如何具体适用尚不清晰。
(二)敏感数据的分类保护难题
低空数据具有天然的敏感属性交叉特征。同一组无人机采集的影像数据可能同时包含:受《测绘法》现行有效规制的国家秘密级地理信息(如军事设施周边)、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现行有效保护的生物识别数据(如人脸识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有效保护的商业秘密(如工厂生产线布局)。北京某智慧城市项目因使用无人机采集的政务区三维模型,意外暴露敏感建筑细节而被国家安全机关叫停。
数据分级分类标准与监管实践脱节。虽然《数据安全法》现行有效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但现行《重要数据识别指南》未充分考虑低空数据的特殊性。2024年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尝试建立专门标准,但与网信部门的标准存在交叉重叠,企业面临“双重合规”负担。
(三)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障碍
低空数据交易面临“流通悖论”:一方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鼓励数据流通;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现行有效《数据安全法》现行有效对数据出境、重要数据共享设置严格限制。某跨国物流企业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无人机物流数据互联互通试点,就因数据跨境传输评估耗时过长而进展缓慢。
数据定价机制缺失制约交易发展。低空数据具有强场景依赖性,同一组气象数据对农业植保和电力巡检的价值差异巨大,但缺乏权威的价值评估方法。上海数据交易所2023年推出的低空数据交易专区,超过60%的挂牌项目因买卖双方估值差距超过50%而流拍。
(一)人工智能应用的监管适应性挑战
自主决策系统的法律责任空白。当无人机搭载的AI系统在复杂环境下自主改变飞行计划时,现行《民用航空法》现行有效规定的“运营人责任”原则面临适用困境。2024年广州发生的无人机为避让突发障碍物偏离航线撞击民宅事件,就引发了对算法决策追责主体的争议。
机器学习数据的合规风险。无人机AI模型的训练数据可能包含未经授权的个人隐私或受版权保护的地物特征。美国FAA2023年对某无人机视觉识别系统的禁令显示,使用网络爬取数据训练的模型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现行有效和《著作权法》现行有效。
(二)区块链技术的低空应用合规路径
分布式账本与中心化监管的张力。虽然区块链能确保飞行数据的不可篡改性,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行有效要求运营者提供数据追溯功能,这与公有链的匿名特性存在冲突。某通航企业开发的无人机维修区块链系统,就因无法满足民航局的实时监管接口要求而改用联盟链架构。
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不确定性。低空经济中的自动结算、保险理赔等场景适合智能合约应用,但我国《电子签名法》现行有效尚未明确承认链上合约的效力。2023年深圳前海法院审理的首例无人机租赁链上纠纷,法官最终依据合约实质内容而非代码执行结果作出判决。
(三)数字孪生技术的产权保护困境
三维建模成果的著作权认定难题。无人机采集的点云数据经算法生成的数字孪生体,在独创性认定上存在争议。数字孪生体的物权延伸问题。建筑物业主对实体建筑享有所有权,但对无人机创建的对应数字孪生体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尚无定论。
(一)共享平台的“监管套利”现象
业务定性模糊导致的规则规避。某些低空共享平台将服务包装为“信息撮合”而非运输服务,规避《民用航空法》现行有效对承运人的严格要求。2023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查处的“黑飞”平台,就是利用这种定性模糊开展未经批准的空中出租车业务。
责任转嫁引发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平台通过用户协议将无人机操作风险转移给用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有效的经营者责任条款冲突。
(二)生态化平台的垄断风险传导
技术封闭构建的市场壁垒。头部企业通过专有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等手段建立封闭生态,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现行有效禁止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对某无人机巨头的反垄断调查,重点就是其云平台拒绝兼容第三方设备的行为。
数据聚合形成的竞争优势滥用。平台积累的海量低空运营数据可能被用于不正当竞争,如通过飞行热力图针对性打压竞争对手。某物流平台被指控利用独占的无人机配送数据实施“二选一”行为,这类新型垄断形式超出传统监管认知。
(三)跨境平台的监管管辖权冲突
数据本地化要求与国际业务冲突。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现行有效,低空平台的飞行数据如被列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则需存储在境内,但跨国企业的全球调度系统需要实时跨境传输数据。某国际无人机物流平台的中国业务因拒绝单独建设本地数据中心而退出市场。
数字服务税引发的国际争端。各国对低空数字服务的征税权主张不一,平台面临重复征税风险。OECD正在制定的“统一方法”尚未涵盖低空经济这类新兴领域,企业缺乏确定性预期。
(一)新型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低空智联网的协同治理需求。5G、北斗、卫星互联网等多系统融合需要建立跨部门的频率协调机构。建议参照国家数据局模式设立“低空数字基础设施管理局”,统筹解决如深圳2023年发生的5G基站干扰无人机导航等典型问题。
数字证书互认体系的建设。无人机数字身份认证涉及工信部、民航局、公安部的多重认证体系,应当建立基于区块链的跨链互认机制。可借鉴欧盟数字身份钱包(eIDAS)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试点。
(二)新型生产要素的权属制度创新
空域数据用益物权的创设。建议在《空域管理条例》修订中增设“空域数据使用权”,区分国家空域主权与企业数据产权,类似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模式。
算法收益分配规则的建立。对于提升低空运营效率的AI算法,应当建立贡献者收益分享机制。可参考《专利法》现行有效的职务发明制度,在无人机企业试点算法贡献认定和利益分配规则。
(三)新型法律关系的适应性调整
混合劳动的权益保障制度。针对“人机协同”作业场景,应当建立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殊保障体系。建议在《劳动法》现行有效修订中增设“数字劳动者”类别,涵盖无人机远程操作员等新兴职业。
产品责任规则的扩展适用。将《产品质量法》现行有效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数字-物理”融合产品,明确无人机软件缺陷导致事故时的责任划分标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2024年发布的《自主系统产品责任指南》值得借鉴。
(一)数据主权与流通的平衡策略
分级分类的跨境流动机制。对低空数据实施精细化管控,如飞行控制数据禁止出境、运营统计数据有条件出境、气象环境数据自由出境。参考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的“数据利他主义”机制,建立低空科研数据共享特别通道。
主权区块链的应用探索。利用自主可控的区块链技术建设跨境低空数据交换平台,如中国-东盟无人机应急救灾数据共享网络,在确保主权控制前提下促进区域合作。
(二)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动塑造
低空数字服务自贸试验区。在海南、上海等自贸区试点放宽低空数字服务市场准入,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争取在RCEP升级谈判中将低空数字服务纳入跨境服务贸易承诺表。
国际标准制定的主导参与。重点突破无人机远程ID、低空通信协议等关键标准,通过国际民航组织(ICAO)等平台推广中国方案。如将我国主导的无人机无线电信标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
(三)监管科技的国际协同发展
跨境监管沙盒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低空数字服务监管沙盒,如中阿(联酋)无人机物流监管协作计划,实现测试结果互认。
人工智能监管对话平台。在G20等框架下推动建立低空AI治理对话机制,就算法审计、伦理准则等形成国际共识,避免技术割裂。
(一)构建“立体化”监管架构
设立国家低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牵头,整合网信办、工信部、交通部、民航局等职能,破解“九龙治水”困局。该委员会应下设数据治理、技术标准、安全监管等专业委员会,建立常设性协调机制。
(二)推进“场景化”立法创新
制定《低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采取“通用规则+特殊场景”的立法结构。对城市物流、应急救灾、农业植保等典型应用场景设置专门条款,实现精准规制。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每两年对实施效果进行动态检视。
(三)完善"韧性化"治理工具
开发低空经济数字监管平台,集成空域审批、数据监测、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以网管网”。建立低空经济风险补偿基金,为创新失败提供托底保障,解决“不敢试”问题。
(四)培育“生态化”发展环境
建设国家级低空数字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突破适航认证、测试验证等瓶颈技术。设立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在高校交叉学科中增设“低空数字法治”方向,弥补复合型人才缺口。
(五)深化“开放式”国际合作
牵头成立国际低空数字经济发展联盟,定期举办全球低空数字经济峰会。参与修订《芝加哥公约》等国际航空法律文件,推动将数字经济条款纳入新一代航空规则体系。
通过上述制度创新,可以构建适应低空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的新型治理体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使我国在全球低空数字革命中赢得制度竞争优势。这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产业界和学术界形成合力,共同探索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趋势的治理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