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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侵权的裁判逻辑与司法适用:基于2024—2025年最新案例的实证观察

中国游戏产业在“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根据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202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5年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3507.89亿元,同比增长7.68%;游戏用户规模攀升至6.83亿,同比增长1.35%,两项数据均创历史新高。[1]产业规模的持续扩张与细分赛道的深度创新,使得网络游戏侵权纠纷呈现类型多元化、手段隐蔽化、争议复杂化特征,从传统“换皮抄袭”延伸至游戏规则、数值体系、AI生成素材的侵权争议。在此背景下,明确网络游戏侵权的裁判标准,厘清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创新的边界,成为司法实践与产业发展的共同需求。

本文结合2024—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司法解释与行业研究成果,从保护模式界定、游戏规则的保护边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三个维度,探析网络游戏侵权的裁判逻辑与司法适用要点,为司法实践与企业维权提供参考。


一、网络游戏的多元保护模式



网络游戏作为融合计算机软件、美术、音乐、文字等多种要素的复合作品,其侵权裁判的前提是明确保护模式。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形成整体保护、要素单独保护、源代码保护、刑事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其中整体保护模式因更契合网络游戏的复合属性,成为当前司法裁判的主流选择。


(一)整体保护模式:以视听作品为核心

2021年《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视听作品的核心要件为独创性与连续动态画面特征,且玩家互动性产生的画面差异不影响其定性。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奇迹 MU》侵权案[2],法院认定《奇迹 MU》游戏整体画面在等级设置、角色技能、地图场景等方面具有独创性,且运行过程中呈现连续动态画面,玩家操作仅为画面触发方式,未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故构成类电作品(现视听作品),且无需对单个美术、文字要素单独保护。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粤高法发〔2020〕3号】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最新的裁判案例,法院对视听作品认定采取严格标准,仅对RPG(角色扮演类游戏)、MOBA(多人在线战术竞技类游戏)等具有连续动态叙事画面的游戏予以认定,而SLG(策略模拟类游戏)、沙盒类等以静态界面切换为主的游戏,因缺乏连续动态画面特征,很难被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畴。


对于部分无法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畴,但具有独立独创性的网络游戏,此前有法院尝试将其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但最新司法裁判已对此类兜底条款的适用持审慎态度,避免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如广州互联网法院《率土之滨》诉《三国志・战略版》案[3],一审法院认定案涉SLG游戏的独创性体现在游戏规则、数值体系、素材编排的有机结合,属于“其他智力成果”。2025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4]纠正了该认定,明确此类兜底条款的适用需满足“无法归入法定作品类型、具有独立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三大要件,且不得突破著作权法“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认为《率土之滨》的游戏规则和玩法设计本质上属于思想、系统操作方法,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不能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广州互联网法院重审。


(二)要素单独保护模式:聚焦可拆分的独创性表达

当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难以构成视听作品,或侵权行为仅针对特定元素时,法院可对游戏中的独立要素进行单独保护,根据其特征分别认定为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核心要求是单个要素须具备独立的独创性,这一模式在二次元游戏、休闲游戏等素材创新型赛道的侵权纠纷中应用最为广泛。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暴雪娱乐诉上海游易网络侵权案,法院将炉石标识、卡牌牌面设计认定为美术作品,将卡牌技能说明的整体组合认定为文字作品,将游戏动画特效认定为以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对各要素的侵权行为分别作出认定。


最新司法实践对该保护模式作出了多项精细化延伸与完善,核心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AI生成的游戏美术、音乐、文字等要素的保护边界,仅当人类对AI生成过程进行独创性设计、参数调试与内容筛选,使其形成可识别的个性化表达时,才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纯AI自动生成且无人工干预的要素则不受保护,如山东省高院2025年度公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逆水寒》AI 编辑器二次创作案[6]中,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虽由玩家通过AI编辑器调取游戏预设素材生成,但玩家在创作中进行了场景搭配、服饰装饰、配音配乐、剧情设计等个性化选择,体现了独立的意志与美学偏好,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二创视频的著作权归属于原告网易公司,玩家创作的视频未超出《逆水寒》游戏及AI编辑器预设的素材范围与游戏逻辑,本质是依托原告的智力成果进行的衍生创作,并非脱离游戏之外的独立创作,其著作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原告所有,玩家仅享有非商业性使用权限。


二是拓展了要素保护的范畴与保护路径,除传统美术、文字等要素外,游戏策划配置表中的非公开数值字段、参数组合等文字性技术要素,虽难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可纳入商业秘密范畴予以保护,如浙江高院2025年审理的《商道高手》数值配置表侵权案[7],即首次明确游戏策划配置表的非公开字段及组合构成商业秘密。而游戏标识、角色名称等要素还可同时衔接商标权保护,实现著作权与商标权、商业秘密的多重保护。如在2025年巨人网络《原始征途》诉换皮游戏侵权案[8]中,法院即同时认定被告抄袭游戏美术要素构成著作权侵权、仿冒游戏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三是细化了要素侵权的判定标准,不再以单个元素相似简单认定侵权,而是要求结合元素组合相似性与核心使用场景关联性综合判断,仅抄袭单一低独创性要素且未在相同游戏系统场景中使用的,不认定为侵权,唯有多个独创性要素组合被抄袭且使用场景高度一致时,才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如在《我的世界》诉《奶块》纠纷案[9]中,广东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若仅抄袭单一低独创性的游戏通用元素,或虽有个别元素相似但未在相同游戏系统场景中使用,亦未形成与原游戏一致的元素组合体系,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这一裁判逻辑既精准遏制了碎片化、组合式的游戏要素抄袭行为,又避免了对游戏品类通用设计的过度保护,为行业合理创新预留了空间。


(三)源代码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专属保护

网络游戏的源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核心载体,凝聚了开发者的智力劳动与技术创新,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明确保护,其侵权认定的核心标准为源程序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由于源代码具有极强的保密性与技术独占性,原告往往难以直接获取并举证,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成熟的举证责任倒置与综合推定规则,若原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在运行界面布局、核心功能逻辑、文件目录结构、数据存储格式等外在表现层面高度吻合,且这种相似性无法通过巧合或独立开发合理解释,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源代码进行比对,法院将直接推定被告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这一规则既平衡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差异,又避免了侵权方利用源代码保密性逃避责任,成为打击源代码抄袭的关键司法武器。


如智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重庆梦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10]中,原告举证证明双方游戏的程序文件命名格式、文件夹层级结构完全一致,登录及运行界面的主体框架、功能模块、操作流程高度相似,甚至在被告游戏的配置文件中发现了原告公司专属的“game loft”标识。尽管原告无法直接获取被告源代码,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结合上述多重相似证据,同时考虑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源代码配合鉴定的行为,认定被告未能完成独立创作的举证责任,最终推定其构成对原告HOC 游戏软件著作权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年审结的北京某网络公司诉长沙某信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11]进一步细化了该规则,明确在无法进行代码比对时,可综合游戏标题、作者信息、操作界面、人物形象、特有的商标标识等多重外在表达的一致性,推定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为源代码保护提供了更灵活的司法指引。


(四)刑事保护模式:民刑衔接的全链条规制

2025年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正式施行,针对新型侵权形态,对原有刑事追责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细化补充。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明确界定“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这一规定意味着电子侵入窃取游戏源代码等技术侵权行为将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不正当手段,为此类行为的刑事追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网络游戏侵权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两个罪名,该司法解释修改完善了不同罪名的具体刑事立案标准,形成了体系化的刑事追责规则。其中,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游戏源代码等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就侵犯著作权罪而言,针对侵犯受著作权保护的网络游戏相关权益的行为,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全面细致的立案规定:一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是二年内因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五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六是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同时司法解释还强调,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通过明确量化标准,完整覆盖了网络游戏侵权的各类刑事追责场景,既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对精准裁判的需求,也为遏制恶意窃取、传播、倒卖游戏核心权益行为提供了清晰、刚性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了对网络游戏侵权的全链条保护力度。


上海徐汇公安分局2025年办理的上海首例游戏“剧透”刑事案[12],成为该司法解释适用的标志性样本。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三人,通过技术反编译、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窃取某头部游戏的上线角色、场景、技能动画等涉密研发内容,随后利用社交媒体、自建网站、私域社群等渠道大量发布剧透视频,单条视频点击量超10万次,严重扰乱游戏企业正常研发运营秩序,破坏玩家体验与行业生态。公安机关通过固定电子侵入记录、数据传播痕迹、作案工具等证据,完整还原嫌疑人非法获取、传播涉密数据的全链条,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明确了游戏未公开内容属于受刑法保护的作品,为打击游戏“泄密”“剧透”等新型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二、游戏规则的保护边界: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精准适用



游戏规则是网络游戏的核心竞争力,尤其在 SLG、策略类等出海核心赛道,规则设计的独创性直接决定游戏的市场价值。《著作权法》的核心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具体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该原则成为界定游戏规则保护边界的基础。最新司法裁判进一步细化了该原则的适用,形成了“层次化区分+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的裁判逻辑,明确了可保护的“表达”与不可保护的“思想”的界限,既强化了对独创性设计的保护,又为行业合理借鉴预留了空间。


(一)游戏规则的层次化认定:从抽象思想到具体表达,排除纯规则逻辑

法院通常将游戏规则划分为基础规则与具体规则两类:基础规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范畴,不受保护;而具体规则若具备独创性,并通过游戏画面、文字描述、界面布局、交互流程等有形形式予以呈现,则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最新司法实践对这一区分标准作出更严格、更清晰的限制,即便属于具体化的玩法机制设计,若仅停留在抽象规则、数值逻辑、系统架构层面,未固化为可感知的画面、文字、界面等有形表达,仍属于思想范畴,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早在2017年的《守望先锋》侵权案[1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游戏规则分为五个层次:游戏类型定位、基础操作功能等前两层属于思想;地图行进路线设计、角色数值策划、资源串联逻辑等后三层,因通过画面、界面呈现,属于具体表达。


在2024年《万国觉醒》诉《指挥官》侵权案[14]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兵种、建筑、统帅等游戏结构、系统体系及数值策划属于玩法机制设计,即使其设计极为具体,若未通过画面、文字等有形形式呈现,也仅为纯规则逻辑,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仅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二)游戏规则的保护路径: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准衔接

最新司法裁判的核心趋势是游戏规则原则上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若被告的模仿行为超出合理限度,造成实质性市场替代,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进行规制。这一趋势与当前游戏产业“品类创新与细分赛道竞争”的特征相契合,既避免了著作权法对游戏规则的过度保护,又打击了“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定游戏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核心要件包括:一是原被告属于同品类游戏经营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二是被告对原告游戏的核心玩法、数值体系、界面布局等进行整体模仿,该行为超出了游戏行业合理借鉴与自主创新的界限;三是被诉游戏对权利游戏形成实质性市场替代,挤占原告的用户群体与商业机会;四是被告存在攀附原告游戏商业信誉与市场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五是相关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典型案例就是《万国觉醒》诉《指挥官》侵权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SLG品类游戏的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玩法机制、数值体系、兵种养成、统帅搭配等规则设计上,被诉游戏在未进行实质性创新的情况下,全面照搬原告游戏的核心玩法逻辑与数值体系,仅简单替换美术、角色名称等外在素材,属于典型的“换皮抄袭”。该行为直接导致两款游戏高度近似,对原告游戏造成实质性市场替代,挤占其市场份额,同时客观上攀附了原告游戏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与用户口碑,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最终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换皮游戏”的侵权认定:聚焦核心竞争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换皮游戏”是当前网络游戏侵权中最典型、最高发的形态,通常表现为侵权方未经权利人许可,仅对游戏的美术形象、角色名称、界面风格、场景素材等外在视觉要素进行简单替换,却完整保留、直接照搬权利游戏的核心玩法规则、数值成长体系、任务流程逻辑、系统交互机制、资源产出路径等内在核心设计,从而实现低成本、短周期复刻上线。此类侵权行为在SLG策略、沙盒、角色扮演等规则驱动型游戏中尤为突出,因其核心竞争力高度依赖玩法机制与数值逻辑,一旦被系统性抄袭,极易形成直接市场替代,严重破坏行业创新生态。


最新司法裁判已清晰揭示“换皮游戏”的侵权本质:侵权认定不以外部美术画面相似为前提,而以对原告核心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为关键判断标准。法院普遍认为,游戏的外在美术表现只是易于替换的表层形式,而经过长期研发、测试、迭代形成的玩法规则、数值体系、系统架构,才是游戏吸引用户、形成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表达与竞争优势,对该部分内容的全面抄袭,本质上是不劳而获、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万国觉醒》诉《指挥官》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该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民三庭庭长王晓明在权威裁判解读中明确指出:对于SLG、沙盒等以玩法为核心竞争力的游戏品类而言,美术、画风、角色形象等外在素材是可以随时替换、易于模仿的“皮囊”,而玩法机制、数值平衡、统帅养成、兵种搭配、地图交互等底层设计,才是决定游戏体验、凝聚用户黏性的“灵魂”。对游戏“灵魂”的系统性、整体性抄袭,即便因规则本身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15]法院对此类“换皮抄袭”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高额判赔,目的就是坚决遏制“不创新、只抄袭”的行业乱象,明确司法导向,引导游戏企业摒弃投机式模仿,回归自主研发、原创设计、技术创新的核心发展路径,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游戏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若“换皮游戏”同时抄袭了原游戏的核心源代码,则可能超出民事侵权范畴,构成刑事犯罪。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即典型例证:正版手游公司A投入千万元资金,由核心研发人员李某牵头研发一款新游戏,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期限内的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A公司所有。游戏上线后市场反响良好,李某却在离职时拷贝核心源代码,成立B公司与C游戏公司合作,仅对角色形象、场景等外在要素进行“换皮”改造,便推出侵权游戏。该游戏上线一年内收入逾亿元,李某所在的B公司分得1300余万元。办案机关经技术鉴定发现,两款游戏功能代码相似度高达91.39%,决定游戏种类、玩法与运行逻辑的核心代码相似度更是达到 96.38%,且侵权游戏完整复制了原游戏特有的代码注释及程序Bug。2024年12月,普陀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16]该案清晰地表明“换皮”并非简单的民事侵权,若其本质是对核心源代码的抄袭复制,且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即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网络游戏侵权的核心裁判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



与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相同,网络游戏侵权的核心裁判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但因网络游戏的复合属性、互动特征与产业特征,其在“接触”的推定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上,具有明显的行业特殊性。2025年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将该标准纳入刑事保护范畴,明确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衔接边界,使得该标准成为网络游戏侵权民刑双重保护的核心依据。


(一)接触的认定:从实际接触到接触可能性推定,强化电子证据效力

在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接触”的证明标准不以被告实际看过、复制过为必要条件,而采用“接触可能性推定”规则,显著降低原告举证难度。司法实践中,法院推定接触通常满足两项基础条件:一是权利游戏公开发表、上线运营时间早于被诉游戏的开发或公开时间,使被告存在客观接触的时间条件;二是权利游戏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行业影响力或用户基础,使被告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对于尚未公开上线、仍处于内测或研发阶段的游戏作品,原告则需举证证明被告通过合作洽谈、员工雇佣、技术破解、数据窃取、外包开发等渠道实际接触过未公开的核心研发资料,方可认定接触成立。《梦幻模拟战》诉《风色幻想》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7]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权利游戏《梦幻模拟战》于2018年正式上线、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而被诉游戏《风色幻想》直至2020年才开启公测,在时间上晚于权利游戏,且两款游戏属于同赛道产品,直接推定被告在开发过程中具有接触权利游戏的高度可能性,满足“接触”要件。


随着游戏研发、运营、协作全面数字化,法院在最新裁判中进一步强化电子证据在“接触”认定中的优先效力。对于通过电子邮件、内部文档系统、云盘存储、代码仓库、即时通讯工具、外包交付记录等渠道传播游戏策划案、美术资源、数值表、源代码、测试包等资料的,相关电子数据、日志记录、传输痕迹可直接作为认定“实际接触”的关键依据。同时,针对游戏行业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明确核心策划、程序、美术等人员从原单位离职后,短期内开发与原单位游戏玩法、系统、界面高度相似的游戏,可直接推定其接触并使用过原用人单位的涉密研发资料,进一步压实侵权方举证责任,有效打击利用离职跳槽实施的侵权行为。典型案例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王某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18],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内部风控日志、数据拷贝痕迹、设备购买记录、微信转账与聊天记录等完整电子证据链,结合离职员工短期内设立同业公司、开发同类游戏的客观事实,直接推定被告实际接触并非法获取了原告游戏源代码、美术资源、数值体系等核心涉密资料,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承担高额赔偿责任,为电子证据认定与离职接触推定规则提供了权威裁判示范。


(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多元标准的类型化适用,以玩家体验为核心

实质性相似是网络游戏侵权裁判的核心难点,因游戏类型的差异(如 RPG、SLG、二次元、休闲游戏),其核心表达与玩家体验的侧重点不同,法院采用的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当前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元素比对+整体感知”“元素单独比对”“整体视听表达比对”三种主流标准,其中“元素比对 + 整体感知”为主流适用标准,尤其契合当前游戏产业“规则+体验”的双重核心特征。


1. 元素比对+整体感知

该标准是当前法院适用最广泛的判断方法,即先对游戏的具体要素进行逐一比对,再从普通玩家的视角判断整体游戏体验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具体要素包括角色技能、数值体系、任务设计、界面布局、副本规则、资源获取方式等;整体感知则聚焦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操作逻辑、策略选择、体验感受等方面的相似性,该标准尤其适用于SLG等复合型游戏,与当前游戏产业“精品化、长线化、体验化”的发展特征高度契合。


如《蓝月传奇》诉《烈焰武尊》侵权案[1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对两款游戏的核心系统进行逐项比对,认定被诉游戏在角色养成系统、装备属性数值、等级开放节奏、消费奖励机制、副本任务设计、新手引导流程等具体要素上与权利游戏高度对应,已超出合理借鉴的边界;同时从普通玩家的视角进行整体感知,认为两款游戏在核心玩法、操作逻辑、成长路径与游戏体验上无实质性差异,即便被诉游戏对美术素材进行了部分修改,仍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2. 元素单独比对

对于角色养成、打怪升级为核心的角色扮演类(RPG)游戏,法院通常采用元素单独比对标准,即通过对游戏的角色职业、技能设计、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NPC等核心要素进行逐一比对,若上述要素的相似程度达到一定比例,即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裁判逻辑在于RPG游戏的独创性与核心表达,并非单纯体现在抽象玩法思想,而是集中体现于固定化、可视化、有机组合的具体元素体系之上,元素层面的高度相似,足以直接反映整体表达的实质性相似,无须再以玩家整体体验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如株式会社传奇IP诉三七互娱《热血传奇》侵权案[2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适用元素单独比对标准,对两款游戏的人物角色造型与数值设定、武器道具外观与属性、技能效果与释放逻辑、地图场景结构、怪物/NPC 形象与行为等核心要素进行逐一比对,认定被诉游戏在上述关键表达上与《热血传奇》高度相似。法院同时强调,RPG 游戏的上述要素并非孤立、割裂存在,而是相互结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游戏的整体核心表达,即便被告对部分名称与美术细节进行修改,仍无法改变实质性相似的客观事实,最终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3. 整体视听表达比对

对于以画面、动画、特效为核心竞争力的游戏(如二次元游戏、竞速游戏、音游、主机游戏),法院在认定其实质性相似时,普遍采用整体视听表达比对标准。该标准的核心是跳出个别元素的孤立比对,聚焦于游戏整体呈现的视听效果,重点审查游戏的整体画面风格、动态动画特效、场景建模设计、音效配乐制作、角色动作渲染等核心视听要素,综合判断两款游戏给普通玩家带来的整体感官体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不纠结于单一元素的细微差异。这一标准精准适配当前二次元游戏“视觉体验为王”的产业特征,此类游戏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体现在精细化的视听呈现上,玩家的留存与付费意愿高度依赖画面质感、动画流畅度、特效冲击力及音效氛围感,整体视听表达的独创性是其核心知识产权价值所在,因此法院通过整体比对,既能精准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也能避免过度保护导致行业创新受限。


如《冒险岛》诉《彩虹物语》侵害著作权案[21],原告《冒险岛》以经典像素画风、特色角色造型、标志性场景与怪物设计为核心视听竞争力,被告《彩虹物语》在整体画面风格、场景布局、怪物形象、道具特效等方面高度模仿,整体视觉感受几乎一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用整体视听表达比对标准,认定两款游戏在整体画面呈现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清晰地体现了该标准在视听类游戏侵权认定中的适用逻辑。


(三)实质性相似的排除情形:公有领域与合理借鉴,平衡保护与创新

法院在判断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必须先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再对剩余独创性表达进行比对,这一“先过滤、后比对” 的规则是贯彻“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核心体现,也是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鼓励行业自主创新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关键司法准则。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垄断游戏通用规则、公有文化元素与行业基础机制,避免过度保护压缩后续开发者的创新空间,同时明确合法借鉴与侵权抄袭的法律边界,为游戏产业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提供清晰指引。具体而言,应当排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 公有领域内容

指人类共同文化财富、历史素材、通用自然规律与社会常识,任何主体均有权自由使用,不构成侵权。典型如:三国题材游戏中的曹操、诸葛亮等历史人物,仙侠游戏中的盘古、女娲等神话形象,武侠游戏中的门派、武功等经典设定,以及全行业通用的生命值、经验值、金币等基础数值逻辑。


2. 同类游戏通用设计

指某一品类游戏为实现基础玩法、满足玩家操作习惯而必须采用的行业惯例与通用机制,属于该品类游戏的“标配”内容。例如:SLG游戏的土地开垦、资源采集、武将招募、城建升级规则;FPS游戏的WASD移动、鼠标瞄准、射击换弹操作;消除类游戏的三消、合成、得分机制;MMORPG 游戏的任务引导、背包存储、副本组队流程等。


3. 必要场景与有限表达

指为实现特定游戏功能、还原真实场景或满足竞技逻辑,仅有少数几种可行设计方案的内容,因创作空间极小而被排除保护。例如:赛车游戏的环形赛道、直道、弯道、起点终点布局;MOBA游戏的三路兵线、河道分隔、对称野区布局;竞速游戏的计时、测速、排名机制;RPG游戏的打怪升级、装备穿戴逻辑等。


4. 合理借鉴

指开发者仅借鉴公有领域、通用规则或单一非核心要素,且对游戏整体进行实质性创新与个性化改造,未形成整体表达相似,未导致玩家产生混淆或市场替代效果。合理借鉴是游戏行业迭代升级的正常模式,受到法律明确认可与保护。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三国杀名将传》诉《霸王雄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2]中,法院严格遵循“先过滤、后比对”规则,先将三国历史人物、武将属性设定、征战攻城流程、关卡名称、上阵次序等公有领域素材、同类游戏通用设计与必要场景予以剔除,仅对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武将美术形象、技能特效、UI布局等具体表达进行比对,最终认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法院同时认定,被告对原告游戏整体玩法框架与运营模式进行超出合理限度的模仿,足以导致玩家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完整覆盖公有领域、通用设计、必要场景、合理借鉴四类排除情形,既明确了著作权保护边界,又规制了恶意搭便车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法在游戏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业创新之间的平衡立场。


四、网络游戏侵权裁判的司法趋势



当前网络游戏侵权的裁判标准正逐步完善、精准适配,呈现出“保护范围精准化、判断标准类型化、救济方式多元化”的三大鲜明趋势。该趋势既坚守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核心原则,又深度契合我国游戏产业规模化、多元化、国际化的发展特征,有效厘清了行业创新与侵权抄袭的法律边界,为游戏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司法屏障,推动形成良好行业生态。


(一)保护范围精准化:厘清边界,杜绝保护泛化与保护不足

保护范围精准化是当前网络游戏侵权裁判的核心导向,核心是严格贯彻“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明确区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层面”与受保护的“表达层面”。根据最新司法实践,法院明确游戏规则、基础玩法机制、通用数值逻辑等属于“思想范畴”,原则上不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仅当存在过度模仿、恶意搭便车,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如广东高院审理的《万国觉醒》诉《指挥官》“换皮”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游戏玩法机制设计本质上属于思想,不构成著作权保护客体,但过度模仿行为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对游戏视听作品的认定采取严格标准,摒弃“一刀切”的认定模式,根据游戏类型区分保护范围:对于画面、特效、动画为核心的二次元游戏、主机游戏,其连续动态画面可认定为视听作品予以严格保护;对于玩法为核心的SLG、休闲类游戏,仅对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音效等具体表达予以保护,避免著作权保护泛化,防止权利人垄断基础玩法,为行业创新预留空间,实现保护原创与鼓励借鉴的精准平衡。


(二)判断标准类型化:分类施策,实现一类游戏一标准

随着游戏产业细分程度不断提升,不同类型游戏的核心表达、创作逻辑存在显著差异,以往单一的实质性相似判断标准已无法适配产业发展需求。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步确立“类型化判断”规则,根据游戏核心特征确定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标准,实现一类游戏一标准,提升裁判的精准度与合理性。


具体而言,针对以角色养成、打怪升级为核心的RPG游戏,适用“元素单独比对标准”,重点对角色职业、技能设计、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NPC等核心要素逐一比对,若相似要素达到一定比例,即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针对SLG游戏,适用“元素比对+整体感知”双重标准,既比对具体游戏元素的相似性,也结合游戏整体玩法框架、叙事逻辑、玩家体验,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适配此类游戏玩法复杂、要素多元的特点;针对二次元游戏、竞速游戏、音游等视听特征突出的游戏,适用“整体视听表达比对标准”,聚焦整体画面风格、动画特效、场景建模、音效配乐等视听要素,从普通玩家视角判断整体感官体验的相似性,不纠结于个别元素的细微差异。


(三)救济方式多元化:强化惩戒,兼顾权利保护与行业规范

为破解以往网络游戏侵权“赔偿低、维权难、执行慢”的困境,在最新司法实践中,既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又注重权利救济的及时性与全面性,与最高法“加大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导向一致。


在民事赔偿方面,赔偿力度显著提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24年全国法院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23]。同时,明确赔偿范围涵盖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实现应赔尽赔,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


在行为保全方面,强化临时禁令、停止侵权等保全措施的适用,对“换皮游戏”“私服游戏”等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直接判令停止开发、运营、推广,从源头遏制侵权行为蔓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4]就充分体现了这一裁判导向。该案中,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某热门游戏运营方,招募陈某参与游戏内测并签订保密协议,陈某却擅自偷拍、偷录内测角色形象、技能等内容并向第三人披露。米某公司遂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并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48小时内裁定禁止陈某披露相关内容,一审最终认定涉案内测内容构成商业秘密,陈某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此外,逐步引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针对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商誉损失予以弥补,全方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网络游戏侵权裁判对游戏产业的多维启示



司法裁判已成为引导游戏产业规范发展、平衡创新与保护的核心指引。游戏企业需立足行业发展实际,以司法导向为遵循,从创新、保护、合规三个核心维度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与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协同推进,同时行业层面需凝聚合力,共同营造良性竞争的产业生态。


(一)以独创性为核心,适配产业发展新趋势

司法裁判早已明确保护独创性表达、鼓励自主创新的导向,结合《2025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自研游戏崛起、出海提速、AI技术广泛应用”的产业特征,游戏企业需将创新作为核心竞争力,破解“同质化”困境。在SLG、策略类等出海核心赛道,需跳出通用规则的简单模仿,聚焦游戏规则、数值体系、叙事逻辑的自主研发与创新,打造具有差异化的核心玩法,契合海外市场的需求特点,同时规避侵权风险;针对AI生成素材应用升温的趋势,需对AI生成的美术、音效、剧情等素材进行独创性筛选与二次改造,赋予其个性化设计与品牌特色,明确素材权利归属,提升知识产权价值,避免因素材缺乏独创性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同时,可借鉴行业标杆企业的创新经验,将知识产权创新融入产品研发全流程,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原创IP。


(二)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强化维权能力建设

游戏企业需摒弃“重研发、轻保护”的理念,构建覆盖研发、运营、出海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研发阶段,及时对游戏源代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核心元素进行著作权登记,留存设计文档、创作记录、版本迭代记录等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支撑,避免出现举证难的问题;在运营阶段,建立常态化侵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换皮游戏”“私服游戏”、内测信息泄露等侵权行为,如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那般,在发现侵权后及时采取诉前行为保全等措施,从源头遏制侵权蔓延;针对出海游戏,需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在主要海外市场进行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布局,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全方位保护,规避跨境侵权风险。


(三)坚守合规底线,防范无意识侵权风险

司法裁判清晰划定了“合理借鉴”与“侵权抄袭”的边界,明确了公有领域内容、同类游戏通用设计的合理使用范围,游戏企业需将合规经营作为发展底线,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合规审查机制。在游戏开发过程中,对借鉴的公有领域素材、行业通用设计进行明确区分,对需借鉴的非核心元素进行实质性改造,避免超出合理限度构成侵权;针对从业人员管理,在入职时明确知识产权保密义务,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规范核心研发资料的管理,防止出现类似陈某擅自泄露游戏内测内容的侵权行为;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普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先过滤、后比对”等裁判规则,提升全员知识产权合规意识,规避无意识侵权风险。


(四)凝聚协同合力,营造良性竞争生态

对于整个游戏行业而言,需以司法裁判标准为指引,树立创新发展理念,摒弃“恶意搭便车”“同质化抄袭”等不良竞争行为,通过良性竞争推动产业迭代升级。行业协会应主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此外,行业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打击恶性侵权行为,推动游戏产业实现规模化、创新化、规范化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的双重提升。


六、结语



网络游戏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是产业创新活力与国际竞争力培育的关键。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已构建起契合网络游戏复合属性与产业发展特征的侵权裁判体系,通过整体、要素单独、源代码保护的多元模式界定保护范围,以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厘清游戏规则保护边界,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为核心建立精细化、类型化的判断标准,并实现了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刑保护的有机衔接,为破解行业侵权痛点、平衡保护与创新筑牢了司法根基。


随着游戏产业向精品化、国际化、技术化迈进,元宇宙、云游戏、AI生成游戏等新型形态不断涌现,网络游戏侵权形式也更趋隐蔽复杂。未来司法裁判需持续紧跟产业发展步伐,贴合新型游戏的技术与产业特征,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与预留行业创新空间之间实现更精准的动态平衡。


游戏企业作为创新主体,唯有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将自主创新贯穿研发、运营、出海全流程,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才能有效规避侵权风险,在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而健康有序的游戏市场生态,更需要企业、行业协会与司法机关协同发力,以司法裁判为指引规范竞争行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共同遏制恶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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