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实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现实操作中逐渐成为家事审判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中心梳理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框架,剖析了其举证责任分配难、债权人的债权维护与家事成员利益冲突、债务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裁量差异较大等问题,并从美国、法国、日本等相关国家制度借鉴中寻求可资参考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路径,其中包括合理划分举证责任规则、保护债权人与家庭成员权益、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统一裁判标准、建立配套制度社会信用制度。 通过对制度和司法的双重改进,能够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家庭的公平和和谐,并达成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的统一,从而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给予一定的参照。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举证责任;家庭权益
一、绪论
1.1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一直属于婚姻家事纠纷当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项目,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频繁的范畴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向前发展,家庭财产结构变得越发复杂起来,夫妻双方在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时候,所欠下的债务该如何来认定的难度也跟着增加,特别是在彼此尚存着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可能因为投资,经营,消费等原因对外举债的情况时有出现,这时候债权人的主张是另外一人也要承担起清偿的义务,而夫妻双方却有可能因为这笔账究竟是谁欠的,又该如何划分而爆发激烈冲突的现象。那么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又能兼顾家庭成员权益保护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到底该如何去寻找?这也是司法机关一直在思索的问题核心所在。
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作出修改,提出“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基本判断标准。但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其在具体应用时仍有相当多的地方难以明确。针对这一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即“司法解释(二)”,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以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尤其是在如何处理债权人与夫妻一方之间权利冲突方面提供更为具体的裁判标准。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理解与适用不一致。一部分债权人由于举证困难而导致其合法债权得不到及时救济,另一部分由于缺乏举证能力不得不承担与其自身意愿无关的债务负担。这种问题出现意味着司法解释虽能弥补了法律条文的漏洞但理论与实践仍有偏差,仍需探究。
1.2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从理论方面来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属于婚姻家庭法与债权法交叉的地方,属于民法体系里协调家庭关系与社会交易秩序的关键部分,这个课题的研究一方面有益于加强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制度的掌握,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学术界深入考量“家庭共同体责任”与“个人意思自治”之间的联系。通过查阅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后的相关案例来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所存在的新状况,这对于民法学来说具备一定的启示意义。
从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牵涉到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牵涉到婚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是否稳固,如果司法标准模棱两可或者适用不统一,很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状况,损害司法公信度,而且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而,针对司法解释(二)有关条款展开深入剖析,概括司法适用时遇到的难题,给出合理的解决途径,这对于优化司法效率,保证交易安全,捍卫家庭和睦都有现实意义。
关于创新点,本文尝试以司法解释(二)作为突破口,把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既在宏观制度上做研究,也在具体司法适用上做细致分析,并且要引入部分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想从比较研究里拿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改良想法。
1.3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夫妻共同债务在国内学界一直以来都是研究热点。早期多研究司法解释(二)(2003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学者们主要对“举债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进行了论述。但因为其过分强调“共同生活所需”,无法适应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投资、经商导致的夫妻共同债务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标准不明、难以操作的结果。随着《民法典》出台,研究重心逐渐由解释(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向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保护及家庭成员权益平衡等问题转移。司法解释(二)颁布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新规实施的效果,并提出了诸如“举证责任较重”“债权人风险较大”等质疑。
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夫妻债务制度存在多种样态,美国一些州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债权人的追索方式方面,却给予其不同程度的权利。法国则着重于夫妻的契约自由,通过婚前协议明确夫妻间的财产和债务归属。日本更多的是对家庭日常债务的推定,即对夫妻一方基于日常生活而负有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些国家的相关制度给我们一定启示:既要保证交易安全,也要尊重夫妻之间意思自治,还可以利用契约、登记等方式提高夫妻债务认定的透明度。
总体来看,国内外研究都关注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兼顾家庭稳定和交易安全,只是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道路不完全相同,我国借鉴国外经验时需要考虑自己的社会背景和法律传统,寻找到更好的办法。
1.4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文将以司法解释(二)为主要对象,先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了解在《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规定,然后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特别是举证困难、债权人的保护以及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接着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与不同立法制度下的债务认定方式做出比较。[1]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意见,从而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理论研究与实践提供借鉴。研究方法上,将以规范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为主,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做出分析[2]。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框架
2.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指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该条文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认定原则,即以夫妻共同合意、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为标准。该规定的形式上强调了夫妻意思自治,避免了一方未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时被强制代偿不合理的债务。
另一方面通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保护了日常生活交易安全及家庭正常的运转。但是条文在实际中适用还是有一定抽象性的问题,例如日常生活需要怎样界定、夫妻合意举证责任等问题都存在不确定因素。民法典设立的目的就是平衡债权人与家庭成员权益,但仅仅依靠条文很难解决复杂的司法实践,因此还需要司法解释作为配套进行明确。[3]
2.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新规定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面,202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此有了更具体的指引,成为实践中的重要依据。其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事务上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主张属于共同债务,则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尤其对大额借贷或者经营投资产生的债务,解释(二)强调要结合债务的实际用途、双方是否共签或追认、债务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利益等因素来判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之前司法适用中“谁证明债务”的难题,使得夫妻一方不会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过多承担不合理的义务。[4]解释(二)还对债权人的注意义务作出要求,在交易过程中需尽到合理审查,不能把债务完全转嫁给夫妻中的另一方,这样做一方面能帮助维护婚姻关系里较弱的一方利益,另一方面促使交易相对人自己更加谨慎,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安定,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举证上的分配仍有争论的地方,尤其是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在举证能力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是往后需要去解决的难题。[5]
2.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
《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大致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签名,有没有追认债务,这是识别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标准,意味着要尊重家庭内部的意思一致。[6]第二是家庭共同生活原则,凡是用于家庭维持生活、子女教育、看病治病这些开支所借的钱,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这样才能保证家庭正常运作,第三是债权人保护原则,在合适的范围内,法律需保护善意债权人不受损害,不可因夫妻双方的关系而破坏交易安全。但是这种保护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夫妻一方是否有明显超出家庭需要的借款行为来判断。第四是公平平衡原则。[7]当债权人的权益与家庭成员权益产生冲突时,通过对举证责任及债务用途的审查,达成公平平衡。这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法官裁判的依据,同时也是指导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方向。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外界因素导致的,对于这一原则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有很多模糊的地方,需要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一项项制度完善来进行细化。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践困境
3.1举证责任分配难题
司法实践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遇到的主要难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司法解释(二)表明需要债权人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实际情形中,债权人很难拿出足够材料证明债务用途及其夫妻合意状态,另一方面,夫妻一方若认为不是共同债务的话,也需拿出相应证据,比如借款合同啊,银行流水或者通讯记录之类的东西来证明这笔钱没被用到家庭生活中去,但寻常人家又不可能把这些证据完整保留下来,这样一来,举证的花销就高了,困难也不小,这种情况下就使得审案的周期加长了,而且很有可能会有一方因没能力举证而被逼着承担下不合情理的责任。[8]还有,法官判断这些证据是否真实有无关系的时候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限度,各个法官对于同样一份证据的看法或许就会有所区别,这也让这种举证不公平现象对最后判定起的影响愈发显著起来。
3.2债权人保护与夫妻一方权益的冲突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另一实践困境是债权人利益与家庭成员利益的矛盾。债权人希望尽快、全额收回债权,但夫妻一方可能对债务毫不知情或没有参与债务决策,法院如果过分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容易使夫妻一方无辜承担不符合自身意愿和能力的债务;反之,过于保护家庭成员则可能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高额消费贷、投资贷等案件当中,债务性质复杂且不明,法院往往要考量债务用途、双方是否签字以及家庭生活情况等,怎样才能在保护债权人追索权的同时避免无辜一人牵扯到家庭当中去呢?这正是当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3债务范围界定模糊且司法尺度不统一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仍然模糊不清,在大额借款,经营投资等不属于日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法院对是否为共同债务的认定程度也不一,一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宽泛,很多债务被当成共同债务,还有一些法院认定严格,债权人需出示清晰的证据材料,这种尺度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状况,而且会引发当事人对于司法判定失去信任,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协定,债务承认以及后续还款规划这些因素,使得债务范围变得愈加难以分辨,这不但加重了法官审判压力,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降低了审判效率和信用度。
3.4个案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差异性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尤其是在证据不全、债务用途不明时,法官要综合考虑家庭生活状况、夫妻双方意思和债权人的行为,不同地方和法官针对同样案子可能做出不一样判定,造成裁定结果不一致。自由裁量权差别既损害司法公平,也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没有统一操作手册和范例指引,法官处理新债型或者复杂家庭关系时候就遇到判定困难。长时间看下去,自由裁量差别也许会让公众慢慢降低信任度,这对制度改进提出更高要求。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比较研究与启示
4.1国外夫妻债务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在国际上,各国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模式也存在多样化的情况,例如美国大多数州都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会借助合同或债务登记的方式明确债务归属,保护交易的安全。法国则倾向于维护夫妻契约自由,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可基于婚前协议或者婚内协议对夫妻财产以及夫妻债务进行约定。日本则倾向于以家庭日常事务推定原则作为认定基础,将夫妻一方为家庭生活需要而负有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债权人承担合理的审查义务。以上制度对于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家庭成员权益、举证责任分配、减少诉争等都有着可供借鉴之处,可以对我国完善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供经验。
4.2我国现行制度与国外制度的差异
虽然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但是同国外相比依然存在差异。一是我国债务范围界定还是偏向抽象且缺乏可操作性规则,多数情况下是依靠契约或者登记制度来进行债务归属的认定;二是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依旧是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而国外的部分国家采取制度化的步骤,自由裁量幅度较低;三是关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家庭成员的权益之间并没有完全的平衡,并没有形成机制,在高额度的投资或者非日常开支等债务纠纷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风险提示机制。差距也为我国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现实条件。
4.3可资借鉴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结合国外经验,我国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一是明确债务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大额借贷、投资、经营债务,要设定更为细致的判断标准;二是完善举
证责任分配,通过制度性程序降低债权人及家庭成员的举证成本,例如引入债务登记制度或债务追认制度;三是增强债权人合理审查义务,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避免一方利用家庭关系逃避债务;四是推广典型案件公布与裁判指导,提升司法裁量一致性。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合理保护夫妻及家庭成员的利益,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交易安全的双重目标。
五、出路与完善路径
5.1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规则的完善
要解决实践中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举证问题,就应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规则,一来可明确债权人的举证范围,包含债务用途,签字或者追认证据等,减轻债权人的举证难度,二来对于夫妻一方声称债务不是共债的情况,需承担相应的证据材料,交易记录,合同条款和资金走向解说之类的东西,用以显示债务同家庭生活无关,还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分层次的方法,针对大额债务和经营性债务要求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而关于日常生活开销就可以相对宽限一些,通过合理划分举证责任,既能保障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又不让家庭成员不得不承受不合适的债务,从而做到权责对等。
5.2债权人保护与家庭成员权益的平衡
完善制度也要顾全债权人和家人权益,在债权人的追索权利方面,创建债务记录,合同公开等制度,让交易更透明,杜绝债务纠纷,而且,要确定家庭日常开支需要的债务默认标准,维护夫妻一方和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活条件,从实践角度看,法院要均衡债务用途,夫妻意愿和家庭利益,合理规定范围,既要守护债权人利益,又要防止一个家庭因为不知情的债务陷入困境,这样安排可以化解很多社会矛盾,改进司法公信力,推动夫妻共债制度长久前行。
5.3家事审判专业化与裁判标准统一化推进
当前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造成不同区域、不同法官对于同样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致。要保证裁判的同一性,应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专门家事法庭或家事审判庭,提高法官专业培训力度,提高法官对于家庭财务、债务类型及社会经济活动的认识水平,并且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指导案例以及补充司法解释明确标准及步骤,降低法官自由裁量差异度,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裁判标准,使当事人对司法结果有明确预期。
5.4完善配套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
除司法改革外,其他配套制度也须完善。建立家庭财务信息登记制度,将婚姻存续期间所负担的重要债务进行登记备案,提高债务的透明度;并促使社会信用体系与家庭财务信息互联,提高债权人审查的效率,防范交易风险。可以制定家庭债务风险提示机制,将高风险的债务进行预警,并提醒夫妻之间进行注意。这些制度化的设计不仅能够帮助法院来认定债务的性质,也可以让家庭成员合理地负债,使得债务的风险在提前得以控制,形成家庭债务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
六、总结
本文将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为研究对象,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就法律而言《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包括夫妻合意、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的保护,而司法解释(二)对于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和债权人注意义务进行了补充,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但实践中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债权人利益和家庭成员权利冲突,债务范围模糊以及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等困境,这些都会影响裁判的一致性和司法公信力。
对国外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对于夫妻债务认定都存在不同的经验,比如合同自由、债务登记、家庭日常事务推定这些机制,为我国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办法。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一些解决途径,一是要改进举证责任规则,分配好各方的责任;二是权衡债权人的权益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避免不适当承担;三是加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并统一裁判标准,增强司法的效率和统一程度;四是建立配套制度以及社会信用机制,让债务公开透明,并做好风险预防的工作。
总的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牵扯到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夫妻家内公平问题,从制度完善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可以有效维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夫妻以及家庭成员的利益,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理论探索中提供了借鉴意义,并且在实践层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具有一定的学术与现实意义,在未来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的完善中也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