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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保理业务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包括债权人“将有的”应收账款,保理公司以“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获得了法律正当性“背书”,但关于未来应收账款的适格性审查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及行业操作标准,导致在诸多司法判例中,不予认可存在实体或程序瑕疵的所谓“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业务标的债权的适格性,本文结合近年来关于此类保理案件纠纷的审判实例,梳理“未来应收账款”司法审查的诉讼风险点,为保理商进行“未来应收账款”合规性审查操作提供可行性建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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